【案情简介】

       张某,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2020年5月15日1时,张某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东街酒店门口酒驾造成艾某受伤住院治疗。2020年5月17日张某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6月1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向沙依巴克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法律帮助申请函”。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本案未聘请辩护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提供法律帮助的条件,遂接收了该案件,指派新疆聂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接到此案后,张律师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并与办案检察官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和了解。随后,张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告知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相关规定。2020年6月5日,该案在沙依巴克区检察院召开依法不予起诉听证会,值班律师出席听证会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向其讲明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犯罪嫌疑人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还邀请了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听证会。被害人艾某在听证会上表示这起案件确实造成了自己重伤的结果,但是犯罪嫌疑人张某撞伤自己后立即拨打了“120”进行救治,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并进行了额外的赔偿,自己的身体已经得到很好的恢复,对张某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示谅解。张某也明确承诺,将继续支付艾某后续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张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案发后存在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的情节,法律不仅仅是给予惩罚,更要弥补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最终,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张某依法不予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酒后驾车造成了交通事故。但在此案中,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可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存在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行驶距离较短的情况,且张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的认罪悔罪,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检察机关将法理与情理相织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在值班律师的帮助和见证下,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此案中,值班律师充分发挥了法律帮助的职能作用,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确保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加强了人权司法保障,促进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