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宋某来到银川市国立公证处,向本处咨询关于继承公证的相关事宜。宋某称,被继承人是宋某的继父张某,张某死亡后留有一套房产。宋某的生母姜某与其继父张某结婚时,宋某尚未成年,其继父张某对其有所照顾且对宋某也很好。宋某与其继父张某形成了抚养关系,宋某有法定的继承权,可以继承继父的遗产。宋某向公证员出示了其与生母姜某、继父张某同在一个户口簿上的登记信息,该信息显示宋某与其继父张某在同一户籍时不满十八周岁,登记的关系为父女关系。2018年8月,宋某的母亲姜某、继父张某的亲生女张甲、张乙也来到了国立公证处,同样向本处咨询关于继承张某上述房产的公证事宜,但他们认为姜某与张某结婚时,宋某虽然未成年但宋某与张某生活的时间并不长,后与其生父宋某某长期生活,宋某与张某二人之间并未形成抚养关系。宋某没有法定的继承权,不可以继承张某的遗产。

       公证员先后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向他们告知继承法中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如果继子女(宋某)与其他继承人(生母姜某、张某的亲生女张甲、张乙)就继承人的范围有争议的,公证处不能受理继承权公证的申请,需到人民法院起诉。他们一再表示不愿意起诉法院,请求公证员给出更好的解决方案。虽然公证员认为继承人就继承人的范围存在争议,不予受理本案,但公证员并没有草草地推拒他们的诉求,而是基于强烈的责任心开始对他们进行调解。公证员分别与宋某、与姜某、张甲、张乙进行沟通、协调,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法律规定、法律事实、如何认定等(即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是否有法定的继承权,这需要有完整地证据链条予以证明。所有人的观点都得需要证据支撑,不能是个人的主观认定)。公证员耐心细致地调解后,经审慎考虑向他们提出如下解决方案:1、宋某自愿认可其与张某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宋某不再继承张某的遗产;2、张甲、张乙和姜某提出能证明宋某由其生父抚养的证明且宋某确认该事实,宋某不再继承张某的遗产;3、张甲、张乙和姜某一致同意宋某与张某形成抚养关系,宋某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4、若上述方法仍无法解决争议,宋某、姜某、张甲、张乙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继承人的范围,解决继承房产纠纷。随后,他们在找寻证据的同时也在反复地沟通、考虑,最终他们认为彼此都是一家人,以和为贵,没必要因遗产诉诸法庭,一致认为宋某有继承权,可以继承张某的上述房产。因此,他们共同向本处申请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共同继承张某的上述房产,最终该房产过户到姜某、张甲、张乙、宋某的名下。

       随着公证工作的不断深入,公证调解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既避免了因纷争而引起的诉讼,也促进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通过调解,使更多的人了解公证,能熟练地运用公证方法。公证不仅是出具公证书的过程,更是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运用法律方法协调处理家庭事务、家庭矛盾,起到息诉止争、促进和谐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宁银国立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姜某、张甲、张乙、宋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XX月XX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户口登记簿、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审查,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申请人姜某、张甲、张乙、宋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张某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张某与其配偶姜某夫妻共有的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位于银川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银房权证XX区字第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银国用(XX)第XX号】的房产。

       三、被继承人张某的配偶是姜某;被继承人张某有三个子女:女儿张甲、张乙、继女宋某;被继承人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张某死亡。

       四、据被继承人张某的继承人称,被继承人张某生前对上述房产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对上述房产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据继承人称,被继承人张某与其配偶姜某就上述房产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五、经本处在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内查询,被继承人张某无公证遗嘱备案信息。

       六、现被继承人张某的配偶姜某、女儿张甲、张乙、继女宋某均表示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产的一半是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张某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姜某、女儿张甲、张乙、继女宋某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